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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億
選任辯護人 何政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081號移送併辦,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刑二十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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