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1491,202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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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曜鴻(原名鍾岷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18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5252號、112年度偵字第46364號、112年度偵字第56224號、112年度偵字第43929號、112年度偵字第56552號、112年度偵字第5895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或受命法官之處分,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或處分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因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處分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附表編號8匯款金額欄位70萬元 附表編號8匯款金額欄位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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