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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育德
被 告 王志偉
何元安
選任辯護人 楊承遠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229號、111年度偵字第20981號、111年度偵字第30319號、111年度偵字第30320號、111年度偵字第30321號、111年度偵字第30322號、111年度偵字第31150號、111年度偵字第44947號、111年度偵字第44948號、111年度偵字第44949號、111年度偵字第47023號、111年度偵字第47024號、111年度偵字第47025號、111年度偵字第52068號、112年度偵字第15718號、112年度偵字第18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該被告朱育德、王志偉、何元安3人涉案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8月5日上午10時1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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