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冠霆
選任辯護人 葉泳新律師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徐順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159號、第38260號、第45788號、第45798號、112年度偵字第2721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曾冠霆、徐順煒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冠霆、徐順煒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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