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蓁
選任辯護人 林子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49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1133號、 112年度偵字第3345號、112年度偵字第11827號、112年度偵字第13162號、 112年度偵字第15023號、112年度偵字第29292號、112年度偵字第28367號、112年度偵字第30549號、112年度偵字第39936號、112年度偵字第46764號、113年度偵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貳拾陸日下午貳時參拾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4號案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