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宗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831號、111年度偵字第46105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196號),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
16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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