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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明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01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温明聰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温明聰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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