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654,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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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益鳴(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行偵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間之不詳時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布希」、「泰迪」之人(下稱「布希」、「泰迪」)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電信詐欺集團,負責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居所(下稱三民路居所),看管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帶往該處提出銀行帳戶之人,藉以確保詐欺集團得利用相關銀行帳戶收受詐欺贓款,並以此方式賺取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

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後,即與「布希」、「泰迪」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看管期間內,在三民路居所看管附表一所示之陳韋銘、許富翁(陳韋銘、許富翁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另由警方追查),限制陳韋銘、許富翁不得擅自離去三民路居所,俾將附表一所示陳韋銘、許富翁名下銀行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人頭帳戶使用,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蔡戴貞真、徐慧芸、蔡佳容、葉育青、陳荻、張柳枝(下稱蔡戴貞真等人),致蔡戴貞真等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陳韋銘、許富翁名下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贓款,而使蔡戴貞真等人遭詐騙之款項去向不明而無法追查。

嗣因陳韋銘脫困後向警局報案,員警循線於112年2月21日前往劉益鳴三民路居所查獲遭看管之許富翁,並當場扣得開山刀5把、模擬槍1把、子彈50顆(模擬槍1把及子彈50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不具殺傷力)、信號彈1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屬登山、船舶備用之救生用品,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子彈及爆裂物)、摺疊刀1把、辣椒水1罐、水果刀1把、現金2萬9,000元、毒品吸食器2組、毒品安非他命1包、毒品卡西酮1包等物,始悉前情。

因認被告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劉益鳴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之113年4月12日死亡乙節,有死亡證明書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中聲請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10萬元,本案亦扣得被告所有之現金2萬9,000元。

惟因被告死亡,其原有財產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而被告死亡之事實因發生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依目前卷證資料無從判斷其繼承人之身分、是否有拋棄繼承等情形,亦無從確認被告繼承人對於沒收是否有所異議,此際尚難依職權裁定被告繼承人參與第三人沒收程序,或為犯罪所得沒收與否之決定。

又衡酌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若再開辯論調查上開事項仍需相當時日,為避免案件懸而未決,不利訴訟經濟,併考量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是本院認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調查確認後,如認有沒收必要,則另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對第三人沒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斯時「財產所有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較為妥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看管期間 被害人提供之銀行帳戶 1 陳韋銘 111年12月6日至111年12月22日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韋銘一銀帳戶) 2 許富翁 112年2月1日至112年2月21日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富翁遠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蔡戴貞真 111年12月6日起 涉嫌刑事犯罪,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接受調查 111年12月12日11時22分許 60萬元 陳韋銘一銀帳戶 111年12月12日11時27分許 30萬元 111年12月12日13時51分許 40萬元 111年12月13日12時22分許 60萬元 111年12月13日13時9分許 40萬元 111年12月13日13時54分許 40萬元 2 徐慧芸 111年12月5日起 111年12月14日13時56分許 160萬元 111年12月19日14時9分許 30萬元 3 蔡佳容 111年11月30日起 111年12月16日14時28分許 95萬元 111年12月19日12時32分許 80萬元 4 葉育青 111年9月10日起 參與投資股票 111年12月16日14時57分許 50萬元 5 陳荻 111年10月29日起 111年12月19日13時56分許 100萬元 6 張柳枝 112年2月3日起 涉嫌刑事犯罪,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接受調查 112年2月18日9時許 200萬元 許富翁遠銀帳戶 112年2月19日9時23分許 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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