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761,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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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號
第822號
第1085號
第1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倫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19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4534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524、14204、16105、19374、39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耀倫明知詐欺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之銀行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匯入不詳來源之款項再代為提領,極可能與詐欺集團共同實施財產犯罪,仍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前某時許,先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四帳戶)之存摺封面(下稱本案四帳戶資料)、身分證件拍照後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志明」(即LINE暱稱「好福貸張志明(老張)」,下同)、「林特助」(即LINE暱稱「綠點金融林正偉林特助」,下同)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王珩、被害人連翊均等十二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四帳戶內,再由被告於如附表二之所示時間、地點,自本案四帳戶內提領款項得手後,復將款項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浩」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交付或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或帳號)資料予他人使用,並非必然涉及詐欺或洗錢,若該行為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即非逕列入刑事處罰範圍。

此觀諸洗錢防制法獨立於其第14條一般洗錢罪及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處罰規定之外,另增訂同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之行政罰規定即明。

邇來提供或販賣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遭受刑事處罰者眾,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詐欺集團捨棄傳統收購人頭帳戶,改採迂迴或詐欺取得銀行帳戶之手法,應運而生,常見詐欺集團藉由刊登網路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機會,或向亟需用錢卻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者,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詐取銀行帳戶資料,不乏其例,民眾於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或於應徵工作、辦理貸款過於急切之心理狀態下,實難期待其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受詐欺。

從而,被告對於其如何遭受詐欺而提供相關帳戶資料之過程,倘能具體明確提出相關資料以供辨明,可認其主觀上因辦理貸款過於急切之合理理由,依其當時面對之資訊及與不詳對象之應對進退方式,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在此情境下,依互動過程之情節,確易失其警覺而遭詐欺之情形,既因遭錯誤訊息所誤,本於個人非顯然不法目的之確信,對於帳戶會因此被使用於詐欺或洗錢之可能性,自會因疏於思慮而謂可預見,即難僅因提供帳戶資料之原因不合於一般貸款之常規,即認有加重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4250號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提供本案四帳戶資料(即該等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下同)予「張志明」、「林特助」,並依「林特助」指示,提領匯入本案四帳戶內之款項,並交付給自稱「王浩」之財務人員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想要貸款40萬元,透過網路GOOGLE搜尋到名為「好福貸」的代辦貸款公司,就在網站上申請代辦貸款,「張志明」便加入我的LINE與我聯繫,說他是「好福貸」代辦貸款人員要協助我貸款事宜,會請他認識銀行的經理先幫我送初審,後來他說第一銀行的經理通知需要做額外的收入證明,要我匯款8萬元到自己帳戶再分四次領出之方式製造金流,但我沒辦法,他就說可以詢問他們公司總經理是否可以協助我,再等他通知,後來他跟我說他們公司總經理的朋友是綠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點金融公司)的負責人,願意幫我製作金流,所以給我「林正偉」之LINE ID,跟我說「林正偉」是綠點金融公司負責人的特助,他會幫助我,所以我才連繫上「林正偉」,然後「林正偉」(被告除此段供述外,多以「林特助」稱呼該人,故本判決均以「林特助」稱之)說他是做家具買賣的介紹人,會有介紹費,所以他要將介紹費轉入我的帳戶,再請我從領出後,交還給他,這樣就能幫我製造金流,所以我才會將本案四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並依他的指示提款交給財務「王浩」等語。

經查:㈠被告依「張志明」轉介之「林特助」指示,將本案四帳戶資料提供給「林特助」,嗣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王珩、被害人連翊均等十二人施用詐術,致其等皆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四帳戶內,再由被告依「林特助」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將該等款項交付「林特助」指定之「王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在卷,且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

是本案四帳戶確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用,並經被告提領該等犯罪所得交付「王浩」,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等客觀事實,雖可認定,然被告主觀上是否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張志明」、「林特助」、「王浩」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上開行為,仍須有積極證據始能認定。

㈡被告提供本案四帳戶資料予「張志明」所介紹之「林特助」,並依指示提款、交款給「王浩」等行為,是否係基於「張志明」、「林特助」、「王浩」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具犯意聯絡而為,經本院認定如下: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達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又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

再者,對於社會上人事物之警覺性與風險評估,本因人而異,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詐欺集團成員大多能言善道、鼓舌如簧,盡其能事虛捏誆騙,故是否受騙實與個人教育、智識程度、社會背景非必然相關,此觀諸各種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並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持續受騙上當,即可知悉。

且詐欺犯罪之被害者,除遭詐騙錢財外,亦有可能遭詐騙個人證件、銀行帳戶存摺、行動電話門號等物,甚至尚有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遭詐欺集團設局利用出面領款之人,自不得僅以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於任意性交付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再憑空佐以虛幻、浮動之通常人標準應有之客觀合理智識經驗,即率爾認定渠等必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之認知及故意。

因此,交付或輾轉提供銀行帳戶等工具性資料之人是否參與或幫助詐欺取財罪,既有受詐騙始交付之可能,就渠等是否確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為參與或幫助詐欺之行為,自應按證據法則從嚴審認。

倘有事實足認提供銀行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顯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或該等資料歷經迂迴取得之使用後,已然逸脫原提供者最初之用意,乃提供者所不知或無法防範,此時,復無明確事證足以確信提供銀行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幫助犯罪故意,因而對於其主觀犯意存有合理懷疑時,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免逸脫無罪推定原則。

⒉觀諸被告與「好福貸」(即LINE暱稱「好福貸...銀行指定」,下同)、「張志明」間之LINE對話內容:⑴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53至155頁9月24日(六) 好福貸:「Hi耀倫您好! 🐸感謝您成為好福貸-您信任的銀行指定 好友! 🚦 貸款防詐停看聽 🧐 ❶ 要求您寄出提款卡 ✋ ❷ 要求您寄出存摺本 ✋ ❸ 要求先收取代辦的費用 ✋ 💢以上均屬於詐騙行為💢 🚓符合以上情形直撥反詐騙專線165 ⚠ 請謹慎小心 ⚠ ‼千萬不要因為依時的周轉不靈 因小失大成為犯罪幫手 得不… 好福貸:🏦 專業代辦服務 💡 💰 專業各項銀行代辦 💰 貸款融資都可免費諮詢 💰 過件才收費絕無其他衍生費用 💰 超低利率非民間地下錢莊 💰 業界最強 過件率高 🤝無法順利核貸嗎? 別感到無助!只是與我們相見恨晚👐 ⭐資金貸款無難事 低率還款無負擔🤏 💌客服回覆時間 早上9點至晚上9點 💌週六固定公休 好福貸:📋請提供以下表單資料🖊 📝為了讓專員更快了解您的需求 請正確填寫資料 無訊息欄位可空白 《姓名》 《年齡》 《縣市》 《行業》 《薪資》 《貸款金額》 《貸款用途》 《有無勞保/工會》 《近期有無申辦貸款》 《民間有無融資、小額》 《銀行是否有貸款》 《銀行是否有呆帳、協商、更生》 《有無信用卡(是否有欠費)》 《有無法院強制扣款(稅金、健保、罰單、電信費)》 《現在是否為銀行警示戶(什麼… 甲○○:📋請提供以下表單資料🖊 📝為了讓專員更快了解您的需求 請正確填寫資料 無訊息欄位可空白 《姓名》甲○○ 《年齡》34 《縣市》桃園市 《行業》電子業 《薪資》38000 《貸款金額》50000 《貸款用途》自用 《有無勞保/工會》有勞保 《近期有無申辦貸款》有 《民間有無融資、小額》有 《銀行是否有貸款》有 《銀行是否有呆帳、協商、更生》否 《有無信用卡(是否有欠費)》有信用卡 空卡狀態 《有無法院強制扣款(稅金、健保、罰單、電信費) 》無 9月25日(日) 好福貸:您好! 已指派專業專員 張志明 協助您貸款事宜,有任何問題可與專員討論, 專員會針對您的情況幫助您找合適的方案! 請留意LINE好友欄是否有專員添加您的LINE,謝謝您的配合! (今天) 好福貸:恭喜 陳姓小姐姐 成功核貸25萬元!! 台北人 今年25歲 25歲從事八大行業的陳小姐1年前因為疫情的關係,導致工作場所停業了6個月,沒有了收入的陳小姐,有一個2歲的兒子要扶養,又因為自身有賭博惡習,欠下了龐大的債務, 以往的積蓄,瞬間化為烏有,一度絕望的陳小姐為了維持生計四處借錢 在一波三折後,陳小姐在網路找到了好福貸,經過一連串的商討,終於成功核貸25萬元解決了陳小姐在外的債務問題以及生計問題! 好福貸:(兩位女子簽約照片1張) 由上開對話可知,「好福貸」於111年9月24日對話之初,先對被告為貸款防詐騙宣導,提醒若有要求其寄出提款卡及存摺、先收取代辦費用,屬於詐騙行為,要撥打165號反詐騙專線,不要因小失大成為犯罪幫手,並標示其為專業銀行代辦、貸款融資免費諮詢、過件始收費、超低利率、過件率業界最高,且提供基本資料、貸款需求之表單資料給被告填寫,被告填寫後回傳「好福貸」,「好福貸」於翌(25)日表示已指派專員「張志明」協助其貸款事宜,有任何問題可與專員討論,並請留意LINE好友添加通知,且具體描述某居住臺北之25歲陳姓女子,因疫情失去收入,但有2歲幼子要扶養,本身復沾染賭博惡習欠下債務,惟在網路尋求「好福貸」協助,成功核貸25萬元解決經濟困境,再附上二位女子簽約照片給被告。

⑵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57至161頁9月25日(日) 張志明:哈囉 我是貸款專員-張志明 這邊客服部有收到您想要申請貸款資訊 需要跟您了解一下實際的情況 好幫您找尋適合的貸款方案 甲○○:是 張志明:(語音通話【42分28秒】) 甲○○:(存摺照片1張【僅供好福貸張志明申辦貸款專用】) 甲○○:(甲○○身分證正面照片1張) 甲○○:(甲○○身分證反面照片1張) 甲○○:(個人投保紀錄擷取照片1張) 甲○○:(歷史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0張【僅供好福貸張志明申 辦貸款專用】) 甲○○:(歷史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張) 張志明:耀倫,要雙證件還有存摺封面,浮水印 甲○○:(身分證正、反面、健保卡正面、存摺照片各1張【 僅供好福貸張志明申辦貸款專用】) 甲○○:(歷史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僅供好福貸張志明申 辦貸款專用】) 甲○○:還需要什麼資料準備嗎 張志明:貸款人 姓名: 手機: 戶籍地址: 市內電話: 現居地址: 市內電話: 公司名稱: 公司電話: 公司地址: 甲○○:貸款人 姓名:甲○○ 手機:0000000000 戶籍地址: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4樓 市內電話:0000000000 現居地址:桃園市○○區○○路○段00號10樓19室 市內電話:000000000#1019 公司名稱: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電話:00 0000000 公司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 親屬聯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王俊明 手機:0000000000 關係:舅舅 親屬聯絡人(直系親屬) 姓名:陳巧綺 手機:0000000000 關係:朋友 甲○○:親屬沒有直系的 張志明:OK 甲○○:(熊大鞠躬貼圖1個) 張志明:(語音通話【1分0秒】) 張志明:(「3.5_利率表.txt」檔案) 甲○○:我想問 ...(省略顯然無關部分) 甲○○:(語音通話【8分5秒】) 甲○○:可以傳地址給我嗎 張志明:可以 張志明:台北市○○區○○路○段000○0號 甲○○:好的 謝謝🙏 由上開對話可知,「張志明」向被告表示客服部有收到其申請貸款資訊,需要向其了解實際情況,以為其找尋合適之貸款方案,雙方即進行長達42分28秒之通話,之後被告傳送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健保卡正面照片、個人投保紀錄擷取照片、存摺及歷史交易擷取明細照片給「張志明」,並依「張志明」指示填寫其姓名、手機號碼、戶籍地與現居地址(含市內電話)、公司資料(名稱、電話及地址)、二位親屬聯絡人資料(姓名、手機號碼、關係)等資訊,「張志明」亦傳送「3.5_利率表.txt」檔案給被告,被告表示有疑問旋與「張志明」通話8分5秒,之後請「張志明」提供地址,「張志明」即傳送一地址給被告。

⑶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61至166頁9月26日(一) 張志明:早,耀倫下午三點記得打給我 甲○○:早 好的👌 謝謝🙏 張志明:耀倫,可以接電話嗎? 甲○○:可以 張志明:(語音通話【12秒】) 張志明:(語音通話【1分3秒】) 甲○○:(聯邦銀行信用卡歸戶【本期應繳金額0元】之擷取 照片1張) 張志明:OK 甲○○:(聯邦銀行信用卡歸戶【信用額度30萬、可用額度30 萬】之擷取照片1張) 張志明:這張信用卡還有在使用嗎? 甲○○:我只被限制使用 尚未被強停 甲○○:控卡狀態 張志明:OK (省略顯然無關部分) 甲○○:(通話無回應) 張志明:等會,在跟銀行經理談 甲○○:好的 張志明:(語音通話【10分52秒】) 甲○○:(通話無回應) 張志明:(語音通話【1分46秒】) 9月27日 (二) 甲○○:(語音通話【19秒】) 張志明:(未接來電) 甲○○:(語音通話【7分48秒】) 甲○○:(歷史交易明細擷取照片2張) 甲○○:(歷史交易明細擷取照片4張) 甲○○:(語音通話【1分32秒】) 甲○○:(語音通話【16分36秒】) 張志明:luckylinewei1216 張志明:林特助的ID,李總是李明山 甲○○:林特助您好:我是甲○○是李明山李總叔叔朋友的兒 子,因有關貸款事宜想請您幫忙 張志明:不是李總叔叔,是李總朋友的兒子要叫李總叔叔 甲○○:林特助您好:我是甲○○是李明山李總朋友的兒子, 因有關貸款事宜想請您幫忙 張志明:OK 甲○○:我傳了 甲○○:張哥請後面因該怎麼回 張志明:等林特助 張志明:聯絡 甲○○:好的👌 謝謝🙏 甲○○:回了 甲○○:(其與「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 張志明:OK 張志明:耀倫,聯絡人的部分,有沒有表弟表妹還是叔叔,堂 哥堂弟之類的 甲○○:我都沒有耶 張志明:OK 甲○○:幾乎等於沒親人了 張志明:(語音通話【1分12秒】) 甲○○:表哥電話但不知道有沒有換過電話 甲○○:可以保密嗎? 張志明:可以 甲○○:0000000000 張志明:名字 甲○○:楊智隆 甲○○:(其與「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 張志明:好,隨時注意就可以了 甲○○:👌謝謝 由上開對話可知,「張志明」於111年9月26日打電話聯繫被告後,被告即傳送其聯邦銀行信用卡歸戶之擷取照片給「張志明」,「張志明」復詢問被告關於此信用卡之使用狀況,被告表示該信用卡經限制使用,之後被告試圖與「張志明」通話但無回應,「張志明」表示「在跟銀行經理談」,嗣雙方為二次通話,再於翌(27)日進行二次通話,被告即傳送歷史交易明細擷取照片6張給「張志明」,並與「張志明」為二次通話,「張志明」便提供被告「林特助」之(LINE)ID,並說明「李總」是「李明山」,且教導被告要如何向「林特助」介紹自己,隨後被告稱其已與「林特助」聯繫,並傳送其與「林特助」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給「張志明」,「張志明」表示「OK」,繼詢問被告關於聯絡人的部分有無表或堂兄弟姊妹類之親戚,雙方因此進行通話,被告即提供其表哥之姓名、電話給「張志明」,並希望其保密。

⑷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6頁9月27日(二) 甲○○:林特助您好:我是甲○○是李明山李總朋友的兒子, 因有關貸款事宜想請您幫忙 林特助:你好,有收到消息,正與璞園建設董事開會,會議結 束後與你電聯! 甲○○:好的👌謝謝 林特助:今天事宜較多,有空時會與你電聯 甲○○:非常感謝🙏 林特助:不客氣 由上開對話可知,被告傳送其與「張志明」前揭⑶對話中所草擬之內容「林特助您好:我是甲○○是李明山李總朋友的兒子,因有關貸款事宜想請您幫忙」給「林特助」,「林特助」回應有收到消息,但正與璞園建設董事開會,會議結束後才會電話聯繫,但因事情較多,要等有空時才能聯繫。

⑸①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67至169頁 9月28日 (三) 張志明:早,耀倫你的貸款資料我準備好了,你跟林特助的覺 年度要隨時告訴我另外第一林經理剛打電話說要你補幾張工作人員還有聯絡人的問題要想辦法,這貸款已經差臨門一腳了 張志明:是林特助的進度 甲○○:(其與「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 張志明:是工作照 甲○○:(其未戴口罩之正面自拍照1張【背景為倉儲貨架 】) 甲○○:(其戴口罩之側身自拍照1張【背景為倉儲貨架,胸 前掛有工作證】) 張志明:舉起工牌拍效果比較好 甲○○:(其戴口罩之正面自拍照1張【背景為倉儲貨架,將 工作證舉在胸前處】) 甲○○:(其未戴口罩之正面自拍照1張【背景為倉儲貨架, 將工作證舉在胸前處】) 張志明:OK 甲○○:(語音通話【1分41秒】) ②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6頁9月28日(三) 林特助:早 甲○○:林特助早安 林特助:(未接來電) 甲○○:(通話無回應) ③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69至170頁9月28日(三)承⒌① 甲○○:(其與「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 甲○○:我沒接到怎麼辦 張志明:你在發給林特助說一下,誠懇一點 張志明:這兩天要特別留意,工作忙可已理解但還是要想辦法 接 甲○○:林特助不好意思,您撥電話過來因正在與公司主管開 會,以致我接到您的點話,不知林特助方便聯繫的時間我回撥電話給您,非常不好意思謝謝🙏 (好福貸張志明【老張】 已收回訊息) 張志明:等林特助回你 甲○○:好的 甲○○:(通話無回應) 甲○○:已跟林特助聯繫上(14:49) 張志明:OK 甲○○:(通話無回應) 甲○○:(通話無回應) 張志明:(語音通話【6分22秒】)(18:03) 甲○○:(語音通話【4分9秒】)(18:43) 甲○○:(語音通話【51秒】)(18:44) 甲○○:(語音通話【7分20秒】)(19:01) ④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7至179頁9月28日(三) 甲○○:林特助不好意思,因正在與公司主管開會,手機上未 戴在身邊,以致林特助撥來時未接聽到您的電話,不知林特助方便聯繫的時間我回撥電話給您,非常不好意思謝謝🙏(13:14) 林特助:(語音通話【30分7秒】)(14:39) 甲○○:(身分證正面照片1張)(14:56) 甲○○:(身分證反面照片1張) 甲○○:非常感謝林特助的協助 🙏 林特助:不客氣(15:12) 林特助:(「取件編號0000000000」QR Code條碼)(18:07) 林特助:耀倫,請至7-11,使用ibon列印,在仔細看合約內容 ,看完與我聯繫(18:07) 甲○○:好的 了解 林特助:好 甲○○:(語音通話【5分5秒】)(18:39) 甲○○:(合作協議書照片1張)(19:11) 甲○○:(手舉合作協議書之自拍照1張) 甲○○:林特助打擾了 請問是否需要更正的地方?(19:12) 林特助:可以! 甲○○:好的 謝謝林特助🙏(19:14) 林特助:不客氣 由上開對話可知,「張志明」於111年9月28日通知被告關於其貸款資料已備妥,請其隨時回報與「林特助」之進度,並表示第一銀行之林經理致電告知請其補工作人員證明,且請其想辦法再提供聯絡人資料,被告即傳送其與「林特助」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給「張志明」,復傳送其未戴口罩之正面自拍照(背景為倉儲貨架)、口罩之側身自拍照(背景為倉儲貨架,胸前掛有工作證)各1張給「張志明」,「張志明」表示舉起工作證拍效果較好,被告復傳送其戴口罩之正面自拍照1張(背景為倉儲貨架,將工作證舉在胸前處)、未戴口罩之正面自拍照(背景為倉儲貨架,將工作證舉在胸前處)各1張給「張志明」,張志明表示「OK」,隨即二人通話,結束後被告旋傳送其與「林特助」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給「張志明」,並表示沒接到「林特助」的電話怎麼辦?「張志明」即指導被告要誠懇解釋因工作忙碌而漏接電話,被告即草擬回覆「林特助」之內容「林特助不好意思,您撥電話過來因正在與公司主管開會,以致我接到您的電話,不知林特助方便聯繫的時間我回撥電話給您,非常不好意思謝謝🙏」給「張志明」審視,「張志明」表示「等林特助回你」,之後被告傳送其與「張志明」前揭⑸③對話中所草擬大致相同之內容給「林特助」,「林特助」旋撥打電話給被告,雙方通話約30分鐘,結束後被告轉向「張志明」回報已與「林特助」聯繫上。

嗣被告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給「林特助」,並表示非常感謝對方之協助,「林特助」便傳送QR Code條碼給被告,請其至統一商店使用ibon列印,並仔細審閱合約內容後與其聯繫,被告表示了解,約於30分鐘後,撥打語音電話給「林特助」,雙方為5分鐘通話,結束後被告即傳送合作協議書照片、手舉合作協議書之自拍照給「林特助」,並詢問是否又需要更正之處,「林特助」表示可以,被告表達感謝之意。

而在此過程中,「張志明」在「林特助」傳送QR Code條碼前不久亦撥打語音電話與被告聯繫,而被告在傳送手舉合作協議書之自拍照給「林特助」前後,亦三度與「張志明」以語音通話。

⑹①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0至171頁9月29日(四) 張志明:耀倫,進度怎麼樣了,我準備在這週送件(09:01) 甲○○:目前等林特助準備資料 張志明:OK,看今天的進度,我準備在這週完成送件 甲○○:好的 甲○○:(語音通話【5分16秒】)(10:58) 張志明:耀倫,你要告訴我貸款的期數? 甲○○:7年84期 張志明:OK 甲○○:謝謝🙏 張志明:耀倫,下午忙忘了告訴你,銀行內頁還要補7、8月的 (22:46) 甲○○:(歷史交易明細擷取照片7張) ②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9頁9月29日(四) 甲○○:林特助早安(09:03) 林特助:早 甲○○:請問林特助方便通話嗎 林特助:在開會,你請說 甲○○:不好意思,打擾了! 您先開會 稍晚聯繫! 謝謝🙏(10:04) 林特助:(語音通話【2分32秒】)(10:48) 由上開對話可知,「張志明」於111年9月29日詢問被告「進度」如何,被告表示在等「林特助」準備資料,「張志明」回「看今天的進度」,並稱「準備在這週完成送件」,嗣二人進行約5分鐘之通話後,「張志明」詢問被告貸款期數,被告回「7年84期」,「張志明」表示「OK」,稍晚復提醒被告要再補銀行帳戶7、8月之交易明細,被告即傳送歷史交易明細擷取照片7張給「張志明」。

另被告於同(29)日向「林特助」道早安後,詢問能否通話,「林特助」表示「在開會」,被告即稱晚點再聯繫,「林特助」之後撥打語音電話與被告通話約2分多鐘。

⑺①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2至173頁 10月2日(日) 張志明:耀倫,今天休息吧,還是要提醒跟林特助的進度(13 :43) 甲○○:好的 張志明:以免影響貸款的進度 甲○○:了解 甲○○:目前進度待林特助財務安排時間會提前跟我說(14:1 2) 張志明:OK,那就快了 甲○○:預計下禮拜 張志明:OK 甲○○:確切時間等候林特助通知 甲○○:謝謝🙏 張志明:好,我知道了 甲○○:(羊鞠躬貼圖1個) 10月3日(一) 張志明:耀倫,今天聯絡林特助了嗎?(11:38) 甲○○:還沒 甲○○:因為昨天才聯繫過 張志明:昨天有回覆你嗎? 甲○○:就是昨天回覆您的 張志明:好,我們總經理該在我問進度 甲○○:(回覆「好福貸張志明(老張):好,我們總經理該 在我問進度」)目前林特助說靜候通知這樣 甲○○:好的 甲○○:謝謝🙏 張志明:好,我回報總經理也請他在關心一下 甲○○:好的 謝謝🙏(11:43) 甲○○:張哥(23:34) 甲○○:休息了嗎 張志明:剛準備睡 甲○○:林特助通知明日可安排處理 甲○○:不好意思 甲○○:打擾了 張志明:我明早問一下李總 甲○○:好的 了解 張志明:早點睡 甲○○:謝謝,那先不打擾張哥休息 明日說 謝謝🙏 ②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9至180頁10月2日(日) 甲○○:林特助午安:(13:56) 週末休假時間打擾您 非常抱歉 耀倫可否了解目前案件相關進度 謝謝🙏 林特助:待財務安排時間,預計下禮拜安排,會提早告知你(1 4:10) 甲○○:了解 謝謝🙏林特助 林特助:不客氣 10月3日(一) 林特助:休息了嗎?(23:30) 甲○○:林特助好 甲○○:目前還沒休息 林特助:明天下午能安排 林特助:你時間上要排出來 甲○○:需要我請一天嗎 林特助:下午1:30之後的時間要空出來 甲○○:好的 甲○○:了解 甲○○:(語音通話【11秒】) 由上開對話可知,「張志明」於111年10月2日星期日聯繫被告當日休息,但仍還要被告提醒「林特助」安排財務,以免影響貸款進度,被告即致歉「林特助」,表示假日打擾,想了解目前貸款進度,「林特助」回應待財務安排時間,預計下星期安排,被告旋轉告「張志明」稱目前進度係等待財務安排時間,預計是下星期,確切時間要等「林特助」通知,「張志明」表示了解,被告向其道謝。

復「張志明」於翌(3)日詢問被告當日是否已與「林特助」聯繫,被告表示僅有昨日聯繫之內容,目前靜候通知。

嗣「林特助」於該(3)日晚間告知被告「明天下午能安排」、「你時間上要排出來」,被告詢問其是否需要請假,「林特助」表示「下午1:30之後的時間要空出來」,並與被告語音通話。

結束後被告旋將此事告知「張志明」稱「林特助通知明日可安排處理」,「張志明」表示「我明早問一下李總」。

⑻①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80至182頁 10月4日(二) 甲○○:林特助早(08:10) 林特助:你好 甲○○:今天下午時間已排開(10:56) 林特助:好 林特助:稍等與你電聯 甲○○:好的 甲○○:謝謝🙏林特助 林特助:(未接來電) 林特助:有空時回電 甲○○:(通話無回應) 甲○○:(語音通話【4分10秒】) 甲○○:(遠東、玉山、聯邦、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各1張) 林特助:好 甲○○:謝謝林特助🙏(13:31) ②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4頁10月4日(二) 甲○○:張哥早(08:15) 張志明:早 張志明:(語音通話【14秒】)(13:32) 張志明:(語音通話【51秒】) 甲○○:目前林特助說財務安排款項了…晚點等林特助通知(1 5:54) 張志明:OK 甲○○:謝謝🙏 由上開對話可知,被告於111年10月4日告知「林特助」稱其當日下午時間已排開,「林特助」表示稍後與被告電話聯繫,嗣二人語音通話4分多鐘後,被告即傳送其遠東、玉山、聯邦、中信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給「林特助」,「林特助」說「好」,被告向其道謝。

嗣「張志明」與被告進行二次通話,結束後被告向「張志明」表示「目前林特助說財務安排款項了…晚點等林特助通知」,「張志明」回「OK」,被告向其道謝。

⑼①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82至197頁10月4日(二) 林特助:(語音通話【1分2秒】)(14:40) 甲○○:(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1張) 甲○○:(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1張) 林特助:等等把位置地址傳給我 甲○○:(玉山銀行ATM之Google Map擷取照片1張) 甲○○:(聯邦銀行內壢分行之Google Map擷取照片1張) 林特助:好,還有兩張明細要給我 甲○○:(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1張) 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之Google Map擷取照片1張) 林特助:好 甲○○:中信地址更正 甲○○:(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Google Map擷取照 片1張) 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之Google Map擷取照片1張) 林特助:好 林特助:(回覆「耀倫:照片」)錯誤 林特助:(語音通話【1分26秒】) 林特助:剩一張,列好了嗎? 甲○○:稍等 甲○○:(語音通話【1分11秒】) 甲○○:(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1張) 林特助:剩一張,列好了嗎? 甲○○:稍等 甲○○:(語音通話【1分11秒】) 甲○○:(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1張) 甲○○:(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照片1張) 甲○○:(中壢頂壢郵局之Google Map擷取照片1張) 甲○○:謝謝林特助謝謝🙏 林特助:不客氣,財務準備安排款項了 林特助:等候我電話通知 甲○○:好的 了解 林特助:(語音通話【1分33秒】) 甲○○:(自拍照1張【身著藍色短袖上衣】) 甲○○:(機車照片1張) 林特助:好 林特助:(語音通話【1分8秒】) 甲○○:(語音通話【49秒】) 林特助:一筆三萬元、一筆兩萬三千元整 林特助:要分兩筆喔 林特助:完成跟我說 甲○○:好的 甲○○:好了 甲○○:(語音通話【1分1秒】) 甲○○:(語音通話【18秒】) 甲○○:(中壢區□□□109號門牌照片1張) 林特助:(語音通話【3分40秒】) 甲○○:(語音通話【31秒】) 林特助:(語音通話【33秒】) 林特助:玉山有一筆一萬二的貸款,完成跟我說 林特助:郵局還有一筆兩萬四 林特助:(回覆「綠點金融林正偉林特助:玉山有一筆一萬二 的貸款,完成跟我說」)先完成郵局兩萬四,再去附近一樣給我位置再完成玉山一萬二 林特助:理解意思嗎? 林特助:(語音通話【12秒】) 林特助:耀倫郵局完成了嗎? 甲○○:完成了 林特助:郵局完成四萬九千元嗎? 甲○○:是的 林特助:好,這個地方位置記得傳給我,然後再至下個地方完 成玉山一萬二 林特助:完成玉山後,郵局還有六萬一的貸款 甲○○:忠孝路155號 林特助:好 林特助:完成跟我說 甲○○:成章一街 全家 林特助:好 林特助:玉山及郵局要注意時間 甲○○:玉山完成 林特助:中信也安排好了 林特助:郵局完成跟我說 甲○○:需要多長時間 林特助:(語音通話【51秒】) (綠點金融林正偉林特助 已收回訊息) 林特助:郵局完成跟我說共十萬一千元整貸款,之後中信一樣 至新地址,新地址記得傳給我 林特助:有請財務加快安排了 林特助:(語音通話【26秒】) 林特助:郵局完成了嗎? 甲○○:還沒有 林特助:好,大概需多久,後面陸續都有安排,時間上要配合 上我 甲○○:快好了 林特助:好 甲○○:郵局好了 林特助:好,地址給我,然後至新的位置完成中信六萬元整貸 款 林特助:(語音通話【54秒】) 林特助:(語音通話【22秒】) 甲○○:信義路115號 林特助:好 林特助:中信六萬元整完成跟我說 甲○○:完成 林特助:好 林特助:(語音通話【29秒】) 林特助:耀倫,聯邦十萬元整貸款 甲○○:好 林特助:記得再傳新地址給我,聯邦完成跟我說 林特助:(語音通話【3□秒】) 林特助:聯邦完成了嗎? 甲○○:還沒 林特助:好 林特助:大概還要多久 甲○○:中華剛到 甲○○:中華路一段258號 林特助:好 林特助:(語音通話【1分13秒】) 甲○○:中華路一段390 林特助:好 林特助:玉山完成跟我說 甲○○:玉山35000完成 林特助:好 甲○○:我要去加油 林特助:好,你先去加油 林特助:(語音通話【30秒】) 甲○○:(臺幣活存明細之擷取照片1張) 林特助:(未接來電) 林特助:耀倫,看到回電 甲○○:(語音通話【1分11秒】) 甲○○:(全家便利商店中壢吉園店之GoogleMap擷取照片1張) 林特助:好 林特助:中信六萬六千元整貸款,完成跟我說 甲○○:完成 林特助:好 甲○○:(語音通話【27秒】) 林特助:一樣附近稍作休息,有請工作人員趕了 甲○○:好的謝謝林特助 林特助:不客氣 林特助:(語音通話【1分27秒】)(19:04) 林特助:(語音通話【14秒】)(19:20) 林特助:(語音通話【27秒】)(19:22) 林特助:10/4、茲以證明:甲○○先生歸還公司帳款四十九萬 三千元整(19:24) 林特助:(語音通話【2分21秒】) 林特助:中信六千元整,完成跟我說 甲○○:中美路47號 甲○○:完成 林特助:好 林特助:稍後、核對一下 甲○○:好的 林特助:(語音通話【27秒】) 林特助:(語音通話【25秒】) 甲○○:好了 林特助:好 林特助:一樣附近稍等 甲○○:好的 甲○○:(語音通話【48秒】) 甲○○:(中華郵政網路銀行APP【很抱歉,您輸入之身分證號 無有效帳戶或帳戶已止付,我們無法為您服務】擷取照片1張) 林特助:你身分證輸入錯誤嗎? 甲○○:沒有喔 林特助:(語音通話【3分0秒】) 林特助:耀倫,一萬八完成跟我說 林特助:(語音通話【1分36秒】) 林特助:(語音通話【43秒】) 林特助:000-0000000-0000000 林特助:上面數字700是郵局代碼 甲○○:(「請輸入存入帳號」之自動櫃員機介面照片1張) 林特助:是 林特助:一萬八千元整 林特助:完成跟我說 甲○○:會扣15手續費 林特助:好 甲○○:好了 林特助:好,有列單嗎? 甲○○:有 林特助:傳給我,我核對 甲○○:(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1張) 林特助:好(20:27) 林特助:(語音通話【1分15秒】) 甲○○:謝謝🙏林特助協助 ②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4頁 10月4日(二) 甲○○:數據正在作業中(16:27) 張志明:OK 甲○○:(其與「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即含上開⑼ ①「林特助」表示「10/4、茲以證明:甲○○先生歸還公司帳款四十九萬三千元整」等內容之對話】1張) 甲○○:目前資料收集完成(20:59) 張志明:好 甲○○:謝謝 由上開對話可知,「林特助」於000年00月0日下午與被告通話後,被告即傳送其玉山、聯邦、中信銀行、郵局帳戶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給「林特助」,復依指示傳送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內壢分行、中國信託銀行、中壢頂壢郵局ATM之Google Map擷取照片給對方,並表示「謝謝林特助謝謝🙏」,「林特助」回應「不客氣,財務準備安排款項了」、「等候我電話通知」,被告表示了解,嗣「林特助」與被告通話1分33秒後,被告即傳送其自拍照及其機車照片各1張給「林特助」,之後雙方為二次通話,「林特助」便依序指示領款銀行、總金額、區分幾筆領款,過程中多稱該等款項為「貸款」,期間並稱「有請財務加快安排了」,被告不斷向「林特助」回報自己的行程,「林特助」亦稱「有請工作人員趕了」,被告回「好的謝謝林特助」,而另一方面,被告於該日下午與「張志明」聯繫稱「數據正在作業中」,「張志明」表示「OK」。

嗣「林特助」於同日晚間三度與被告語音通話後,傳送「10/4、茲以證明:甲○○先生歸還公司帳款四十九萬三千元整」等訊息給被告,復與被告進行2分21秒通話,被告繼依「林特助」指示繼續提領帳戶內款項,雙方最後進行1分15秒之通話後,被告表示「謝謝🙏林特助協助」,並與「張志明」聯繫,傳送其與「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即含上開⑼①「林特助」表示10月4日收到被告歸還公司帳款49萬3,000元等內容之對話)給「張志明」,並稱「目前資料收集完成」,「張志明」回「好」,被告表示「謝謝」。

⑽觀上開⑴至⑼,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間之LINE對話內容,均圍繞在被告為申辦貸款而配合填寫個人詳細基本資料,並提供雙證件、個人投保紀錄,可知被告係為申辦貸款而與「好福貸」、「張志明」加為LINE好友,此與一般線上貸款實務會進行個人資料查核並無顯著不同,彼此均未提及任何可能涉及詐騙或詐欺集團相關運作之話題。

而「好福貸」與被告對話時即以合法公司自居,尚對被告為反詐欺宣導,並標榜自己為專業銀行貸款代辦業者,且具體描述他人貸款成功之案例,以取信被告;

另「張志明」傳送「3.5_利率表.txt」檔案被告參考,並於被告詢問公司地址時,旋提供「好福貸」公司地址給被告,供被告查證。

此外,「張志明」在與被告聯繫過程中,尚與被告討論其信用卡使用情形,且不斷向其確認、追問聯絡人資料,詢問被告想要的貸款期數,更叮嚀被告補傳其銀行存摺內頁的交易,彷彿真有在為被告代辦貸款,而由被告回應可知其並無懷疑,按指示傳送多張自己手持工作證之正面、側面自拍照給「張志明」;

復「張志明」向被告提及要再跟銀行經理談,並給被告「林特助」之ID予被告加為LINE好友,指導被告如何應對「林特助」,要佯裝自己是所謂李總「李明山」朋友的兒子,請「林特助」協助,像是透過私人關係委託「林特助」幫忙其資力證明部分,被告即於111年9月27日以此方式與「林特助」聯繫,「林特助」表示自己在與璞園建設董事開會,稱自己事情比較多,有空時會再與其聯繫,製造忙碌氛圍,顯為使被告相信其真為綠點金融公司負責人之「特助」,並不急著與被告聯繫。

而被告於111年9月28日錯過「林特助」來電時,緊張求助「張志明」,「張志明」要其誠懇向「林特助」說明,被告還草擬向「林特助」解釋漏接電話原由給「張志明」審視,嗣被告與「林特助」聯繫上,即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給「林特助」,「林特助」便傳送QR Code條碼給被告,請其至統一商店使用ibon列印,並仔細審閱合約內容後與其聯繫,嗣被告與「林特助」通話後,即傳送合作協議書照片(上填寫帳戶資料,並有被告簽名、蓋章)、手舉合作協議書之自拍照給「林特助」,並詢問是否有需要更正之處。

期間經過假日,「張志明」叮囑被告仍要注意與「林特助」之進度;

「林特助」於000年00月0日下午與被告通話後,由被告傳送本案四帳戶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該等金融機構Google Map擷取照片給「林特助」,開始領款前,被告尚傳送其自拍照及機車照片各1張給「林特助」,以表示係其本人騎乘該機車至各地點領款,「林特助」即依序指示領款銀行、總金額、區分幾筆領款,過程中多稱該等款項為「貸款」,期間並稱「有請財務加快安排了」,被告不斷向「林特助」回報自己的行程,「林特助」亦稱「有請工作人員趕了」,過程中、完成後,分別向「張志明」回報「數據正在作業中」、「目前資料蒐集完成」,足見被告與「張志明」、「林特助」之對話內容,均係貸款申貸程序、數據收集等話題,被告對話自然、直白,「張志明」亦循被告關切之申貸條件、金額及進度等問題為詢答,始終未見明顯或隱含與詐欺、洗錢相關之對話,亦未逸脫與滿足被告貸款之企盼與目的範圍,而無涉被告提供本案四帳戶供其等使用可從中獲取何種對價或利益,且上開LINE對話期間自111年9月24日起至10月4日止,聯繫紀錄完整、對話中充滿被告對「張志明」、「林特助」感謝之情,顯示「張志明」、「林特助」掌握被告因債信不佳、需款孔急,客觀上難以向金融機構依正常管道貸得款項之心理弱點,進而要求被告應提供個人證件資料,並協助提領本案四帳戶內之款項,以充實其名下銀行帳戶之金流紀錄,造成美化帳戶金流數據之外觀。

又被告為辦理貸款,而將個人及親屬資料傳送予「張志明」、「林特助」,並拍攝自己身分證正反面、健保卡正面照片,而身分證記載姓名、生日、住址及身分證字號等重要個人資料,如非信賴「張志明」、「林特助」為代辦業者,實無可能輕易傳送個人身分證、健保卡照片,將自己之重要個人、親屬資料暴露予他人知悉;

倘若被告知悉或已預見「張志明」、「林特助」為詐欺集團成員,且「張志明」、「林特助」取得被告本案四帳戶資料之目的,係作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使用,除非被告已決定參與或協助該詐欺集團犯罪,抑或已約定可取得相當報酬,否則當無可能輕率將個人重要資料提供予「張志明」、「林特助」,使自己陷於不可預知之風險。

再者,被告尚依「林特助」指示簽立「合作協議書」,就此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這個協議書提到跟他們代辦公司合作的相關問題,資金是由他們借出,資金有領出來就要還給他們,如果沒有履行對方公司會追究我的責任等語(見金訴字第679號卷第375至376頁),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依「林特助」指示而交付款項給「王浩」後,「林特助」旋以LINE傳送「10/4、茲以證明:甲○○先生歸還公司帳款四十九萬三千元整」等訊息給被告,而細繹該內容,不僅未提及此款項為詐欺所取得之財物,且敘述方式係將被告全名及交付款項之金額寫出,像是一般收款之證明,然一般犯罪共犯間之交款豈有可能留下此等收款(犯罪)證明,顯見「林特助」並未對被告吐實,而係以上開話術欺瞞被告,恐使其更加誤以為是在交付合法之款項,是可認「林特助」所為行為外觀,包括要求被告簽立合作協議書、挪用資金將追究法律責任及向被告傳送收訖款項等舉動,均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係因一時疏忽、輕率誤信其係為辦理貸款而提供本案四帳戶,及配合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等,均係供作資金流水證明。

㈢現今實行詐欺取財者因可供作人頭帳戶使用之銀行帳戶已較難取得,是詐欺成員詐騙之標的已不侷限於金錢、財物,亦擴及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故詐騙之對象除被騙金錢、財物之被害人外,亦有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等資料遭詐騙之被害人。

而銀行帳戶資料遭騙或進而為提款之被害人,其等遭詐騙者使用之話術或詐術,與金錢、財物遭騙之被害人相同,常為不合理、不符合經驗常情之話術或詐術,其等遭詐騙得逞常繫於個人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生活經驗、被騙當時之主觀心情與客觀情境等因素而定,原難以一個理智且理性之人於事後檢驗該等話術或詐術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而認該等話術或詐術不應使人遭詐騙得逞,更就金錢、財物受騙之被害人與銀行帳戶資料真正遭騙之被害人,為相異之認定。

是尚難僅因銀行帳戶資料遭騙之人的帳戶有被害人款項匯入或其有依指示提款、轉帳,而率認銀行帳戶資料遭騙之人辯稱遭詐騙之話術或詐術等情不符合經驗常情,而不予採信。

故供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究係如何取得?帳戶名義人是否即為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犯?其甚有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提領現金或轉帳者,是否即當然為共同正犯?應不可一概而論,而應就具體個案情節分別認定,倘帳戶提供者就其所辯情節能提出客觀可信、非預先或事後編纂之歷程證據與資料等,則縱使向其行詐之人所使用之話術或詐術有違經驗常情,亦應肯認其被詐騙之事實。

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之金融交易狀況,金融機構對無擔保品貸款之申請者申請貸款趨於嚴格,如信用具有瑕疵,復無擔保品而需款孔急者,轉向接受地下錢莊高額利息或代辦公司高額代辦費用藉此貸款情形,時有所聞,實難期待該等民眾於此情境尚能理性辨別是否詐欺集團佯裝代辦公司或銀行專員騙取銀行帳戶資料使用。

查本案被告與「張志明」、「林特助」聯繫時,正值需款之際,且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時約34歲,從事電子業,堪認被告學歷不高,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其對金融業務之熟悉程度,並未優於一般人,尚無法排除被告係受騙而提供本案四帳戶之可能,且無交付銀行帳戶資料供陌生者使用之經驗,甚或對於詐欺成員利用人頭帳戶情節較無警戒心。

況依一般申辦銀行貸款或信用卡之金融交易經驗常情觀之,個人銀行帳戶如有高額現金,且頻繁匯入情狀,較易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個人貸款,是被告因誤信「張志明」、「林特助」所述,可經由美化帳戶而通過銀行貸款門檻為真,因而提供本案四帳戶資料,進而依指示再將該等帳戶內由該美化帳戶者所匯款項,提領交還之舉措,均核屬可能。

故尚難執此情狀,遽為推論被告當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

公訴意旨以被告與「張志明」、「林特助」素未謀面,貿然提供本案四帳戶資料,並進而提領該等帳戶內款項轉交付「林特助」指示之「王浩」收受,有違常情,認為被告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等語,尚嫌速斷。

㈣徵諸現行實務,確有投機之民間代辦業者,替信用不佳之人,營造不實之薪資收入,藉此向金融機關辦理貸款之情形,實非罕見。

而「好福貸」、「張志明」、「林特助」與被告洽談之初,即請被告提供諸多之個人資料,除其個人之相關身分證件外,甚係被告職業、聯繫方式等,凡此種種,均容易使一般人誤信對方為合法代辦貸款之業務;

復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之前有透過網路上的代辦公司向渣打銀行貸款成功之經驗,這次我一樣是在網路上找代辦公司,因為「張志明」有傳代辦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我有去搜尋該地址,公司名稱是「好福貸」,我就確信對方是代辦公司等語(見金訴字第679號卷第105至109、377頁),足認被告先前有透過網路上的代辦公司向渣打銀行貸款成功之經驗,本案也是在網路上尋找代辦公司,並確認「張志明」所傳送「好福貸」公司營業地址與網路上查詢該公司之地址相同,即誤信與其聯繫之「好福貸」、「張志明」、「林特助」為合法之代辦貸款業者,未謹慎思考對方所謂美化帳戶等舉措是否確實合理,而因此依對方指示提供銀行帳戶、提款、交款等行為,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驟然認為曾有向銀行申辦貸款經驗之被告必具有較高之警覺程度,而認其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復本案被告與「張志明」、「林特助」既議定以製造假金流之方式俾利申辦貸款,則被告於接受以營造、虛增銀行帳戶內款頊往來之情況下,因而提供本案四帳戶資料予「林特助」,難認與情理相悖;

再者,被告雖同意「張志明」、「林特助」美化帳戶之計劃,然被告目的僅在於能順利貸款而己,其心態及行為雖屬可議,仍無從逕認被告有容任其銀行帳戶作為詐騙一般民眾之工具使用;

再所謂「美化帳戶」以申辦貸款者,未必自始即無還款能力及真意,或其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當然具有詐騙貸款方以交付借款之詐欺意圖,且無論被告提供本案四帳戶資料,藉以製作金流而美化帳戶之舉,是否另涉訛詐其欲申辦貸款之對方,然此與其提供本案四帳戶作為詐騙證人王珩等十二人之工具使用,是否應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一節,對象既屬不同,行為模式及判斷要件亦互異,自屬二事,是被告主觀上既係認定,「張志明」、「林特助」係提供資金為其營造假金流,以便順利辦理貸款,核與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他人而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提供本案四帳戶內,亦屬二事,自難徒以被告欲製造假金流用以申辦貸款之情,逕認被告即同時有與「張志明」、「林特助」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不特定民眾施詐之意圖,而將二者混為一談,並推認被告即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

㈤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陸續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交付「王浩」後,被告於111年10月19日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有該調查筆錄可參(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3至21頁),而被告在此之前與「張志明」、「林特助」之LINE對話如下:⒈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74至176頁依刑案現場照片拍攝日期為111年10月19日,此LINE對話紀錄中之「昨天」,應為111年10月18日。

(昨天) 甲○○:張哥早安 請問目前進度(08:27) (好福貸張志明【老張】 已收回訊息) 甲○○:謝謝 甲○○:貸款會下來嗎? (好福貸張志明【老張】 已收回訊息) 張志明:就差證明 張志明:好的 謝謝🙏(12:53) 甲○○:(語音通話【15秒】)(18:13) 甲○○:張哥(18:56) 甲○○:請問方便通話嗎?(19:14) 張志明:(語音通話【4□秒】)(19:16) 甲○○:你們騙我(19:40) 張志明:你怎麼說話的 (您已收回訊息) 甲○○:我緊急 甲○○:我的舅舅要知道了 甲○○:我要被關了,我真的完蛋了…… 張志明:什麼事說清楚?你忽然打過來 甲○○:(通話無回應) 甲○○:對不起 收集數據是假的我已經被通報了 甲○○:就這樣吧……銀行貸款也不用辦了 甲○○:我工作也沒了 我一直都沒有任何不良紀錄 經過這次事 件給破壞了活在世上沒有任何意義了。

謝謝🙏 張志明:發生什麼事?你這樣沒頭沒尾… ⒉見111年度偵字第50138號卷第197頁依刑案現場照片拍攝日期為111年10月19日,此LINE對話紀錄中之「昨天」,應為111年10月18日。

(昨天) 甲○○:(通話無回應)(18:12) 甲○○:我沒辦生活了(已讀18:21) 甲○○:所有帳號沒辦使用了(已讀18:21) 甲○○:你們騙我(已讀18:21) 甲○○:林特助在嗎?(22:12) (此為被告與「林特助」之對話,「林特助」無回應) 由上開對話可知,被告於111年10月18日上午仍傳送「請問目前進度」、「貸款會下來嗎?」等訊息給「張志明」,「張志明」回覆「就差證明」,被告表達感謝之意,可見被告並非全然不顧辦理貸款之進度、細節,益徵被告主觀上認為「張志明」、「林特助」確實在協助其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苟被告已預見匯入本案四帳戶內之款項可能係證人王珩等十二人遭詐騙之金錢,而確有與「張志明」、「林特助」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具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理應不至於在該等情狀下,猶仍持續追問貸款之辦理進度為何,復依上開對話,被告於同日晚間6、7時即傳送「我沒辦生活了」、「所有帳號沒辦使用了」、「你們騙我」等訊息給「林特助」,然「林特助」均已讀不回應,被告即二度撥打語音電話給「張志明」,並表示「你們騙我」、「對不起收集數據是假的我已經被通報了」、「就這樣吧……銀行貸款也不用辦了」、「我工作也沒了我一直都沒有任何不良紀錄經過這次事件給破壞了活在世上沒有任何意義了」等絕望言詞給「張志明」,並反諷說「謝謝🙏」,「張志明」仍以「發生什麼事?你這樣沒頭沒尾…」等語搪塞被告,始終未對被告吐實,在在顯見被告辯稱其為辦理貸款,受詐欺集團詐騙而提供本案四帳戶資料、提領款項等語,均屬有據。

㈥再衡諸情理,倘若被告有本案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則其理當由提供銀行帳戶及提款之行為中直接取得相當之報酬,然依上開㈡⒉⑹①被告與「張志明」之對話,「張志明」同意被告將40萬元貸款,分7年84期償還之方案,完全未與被告提及或約定其提供本案四帳戶及提款能獲得如何之報酬(被告實際上亦未取得報酬),且被告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即依「林特助」指示如數交付予「王浩」,並未保留部分款項作為自己提供帳戶及取款之代價,實與提供銀行帳戶予詐欺成員者,係為獲取相當報酬之情形迥異;

另一方面,倘若被告知悉「林特助」所稱之美化帳戶為假,則其當能知悉「林特助」係向其行騙,亦無可能無償提供本案四帳戶予「林特助」及為其提領該等帳戶內之款項。

是由被告並未約定及實際取得報酬等情,可推知被告應係深信「張志明」、「林特助」所稱美化帳戶有利取得貸款,故而提供本案四帳戶及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

從而,被告應係遭詐騙而提供本案四帳戶資料,並親自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人王珩等十二人遭詐騙之款項。

被告應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故意,被告所辯應可採信,自難令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罪責。

四、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仍未能使本院確信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為係為本案詐欺集團提領詐騙款項,且具縱如此亦不達背其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尚難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退併辦之說明被告本案犯嫌既經本院諭知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230、16919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非本案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提起公訴,檢察官乙○○、蔡宜芳、邱健盛追加起訴,檢察官朱秀晴、李亞蓓、洪福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8 日

附表一:詐欺金額
◆本案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本附表之款項均匯入甲○○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803)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 備註 ⒈ 王珩 (提告) 王珩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2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清大宿舍內,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該員佯稱:其為「順發3C電腦」客服,因作業系統錯誤須取消高級會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郵局帳戶內。
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58分許,2萬4,013元(網路銀行轉帳)。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王珩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王珩提供之擷取照片(含網銀轉帳交易、通聯紀錄)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起訴書 附表1編號1 ⒉ 吳宗軒 (提告) 吳宗軒於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14分許,在臺東縣住處內,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其為「順發3C電腦」客服,因作業系統錯誤須取消高級會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郵局帳戶內。
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56分許,2萬5,123元(網路銀行轉帳)。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吳宗軒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刑案現場照片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起訴書 附表1編號2 ⒊ 吳淑玲 (提告) 吳淑玲於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46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其為「順發3C電腦」客服,因作業系統錯誤須取消高級會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郵局帳戶內。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6分許,1萬1,011元(ATM轉帳)。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吳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吳淑玲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國泰及合庫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通聯紀錄擷取照片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起訴書 附表1編號3 ⒋ 連翊均 連翊均於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58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其為「鞋全家福」客服,因作業系統錯誤須取消高級會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分別至被告郵局帳戶、聯邦帳戶內。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4萬0,060元(網路銀行轉帳至被告郵局帳戶)。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被害人連翊均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連翊均提供之擷取照片(含轉帳交易結果通知、通聯紀錄)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聯邦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起訴書 附表1編號4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22分許,3萬2,123元(網路銀行轉帳至被告聯邦帳戶) ⒌ 丙○○ 丙○○於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27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其為海皇店家電商業者,因作業疏失須解除購買商品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分別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2萬,9,989元。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丙○○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追加起訴書 (112偵16105) 附表編號1 ⒍ 周晨瑋 (提告) 周晨瑋於111年10月4日下午3時45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訂單設定有誤,須依指示操作銀行帳戶才可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分別至被告玉山帳戶內。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2分許,9,988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6分許,9,988元。
⑶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7分許,9,990元。
⑷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45分許,4萬7,047元。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周晨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含證人周晨瑋通聯紀錄、「陳育佑」LINE個人介面、證人周晨瑋與「陳育佑」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玉山帳戶之存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 追加起訴書 (112偵1524) 附表一編號1 ⒎ 翁晟恩 (提告) 翁晟恩於111年10月4日下午3時35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網路購物知會員等級被設定成高級會員,如要取消須依指示操作戶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分別至被告玉山帳戶內。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35分許,2萬3,456元。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翁晟恩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刑事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含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門號、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玉山帳戶之存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 追加起訴書 (112偵1524) 附表一編號2 ⒏ 陳思婷 (提告) 陳思婷於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18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網路購物會員設定有誤,如要取消須依指示操作戶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分別至被告玉山帳戶內。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57分許,1萬2,358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37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5,050元。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思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陳思婷提供之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玉山帳戶之存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 追加起訴書 (112偵1524) 附表一編號3 ⒐ 許子珞 (提告) 許子珞於111年10月4日下午3時47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網路購物系統遭駭客入侵,其之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解除自動扣款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分別至被告玉山帳戶內。
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15分許,2萬9,989元。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許子珞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許子珞提供之擷取照片(含通聯紀錄)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玉山帳戶之存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 追加起訴書 (112偵1524) 附表一編號4 ⒑ 朱婉綺 (提告) 朱婉綺於111年10月4日某時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其為「漸凍協會工作人員」,因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銀行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分別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0月4日晚間7時38分許,1萬2,019元。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朱婉綺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朱婉綺提供之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追加起訴書 (112偵39425) ⒒ 孔芸曦 (提告) 孔芸曦於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11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其為「順發3C電腦」客服,因作業疏失須解除定期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分別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111年10月4日晚間6時18分許,5,985元。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孔芸曦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孔芸曦提供之擷取照片(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0000000證人孔芸曦詐欺)、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追加起訴書 (112偵14204、19374) 附表編號1 ⒓ 吳振沅 (提告) 吳振沅於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10分許,在臺灣不詳地點,接到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向其佯稱:其為「生活市集」客服,因訂單遭駭客竄改須依指示修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分別至被告中信帳戶內。
⑴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55分許,4萬9,988元。
⑵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57分許,1萬6,015元。
⒈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法官訊問、審理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吳振沅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證人吳振沅提供之擷取照片(含通話記錄、網銀交易明細)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被告提供之照片(含便利超商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被告住處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住戶資料之電腦螢幕翻拍照片、被告與「好福貸張志明(老張)」、「綠點金....林特助」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⒍被告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追加起訴書 (112偵14204、19374) 附表編號2
附表二:詐欺款項之提領
◆本案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本案附表提領金額不計手續費。
◆本附表之款項均匯入甲○○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⒈ 民國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59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中壢城章門市) 2萬元 被告郵局帳戶 ⒉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1分許 同上 5,000元 ⒊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5分許 桃園市○○區○○○000號(台灣企銀內壢分行) 2萬元 ⒋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6分許 同上 4,000元 ⒌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正神門市) 2萬元 ⒍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同上 2萬元 ⒎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18分許 同上 2萬元 ⒏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同上 1,000元 ⒐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26分許 桃園市○○區○○○00號(統一超商福神門市) 2萬元 ⒑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27分許 同上 2萬元 ⒒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49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3萬元 被告聯邦帳戶 ⒓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50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3萬元 ⒔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50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3萬元 ⒕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51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1萬元 ⒖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2萬元 被告中信帳戶 ⒗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35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1萬元 ⒘ 111年10月4日晚間6時12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2萬元 ⒙ 111年10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2萬元 ⒚ 111年10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1萬元 ⒛ 111年10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1萬6,000元  111年10月4日晚間7時27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6,000元  111年10月4日晚間7時42分許 臺灣地區不詳地點 1萬2,000元  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內壢家樂福) 3萬元 被告玉山帳戶  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39分許 同上 2萬3,000元  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中壢止神門市) 2萬元  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51分許 同上 2萬元  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52分許 同上 7,000元 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彰化商銀北中壢分行) 1萬2,000元 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5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中壢星辰門市) 2萬元  111年10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 同上 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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