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773,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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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楊斐薰」之記載,更正為「何碧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楊斐薰」之記載,顯係「何碧慈」之誤寫,且更正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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