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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誌宏
籍設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
被告華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6803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5 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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