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811,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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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仲軒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925號、112年度偵字第9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仲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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