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898,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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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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