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939,202406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楊喬昕(原名謝喬昕)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巷00  ○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具  保  人  謝耀瑾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6、316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 月30日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現已在監執行,請求不沒入保證金等等。

三、本院前以被告逃匿為由,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以裁定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經查,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本件被告甲○○於上述裁定之同日即已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因此被告雖曾因逃匿,但既已於113年5月30日入監執行,當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綜上,本院上述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容有未洽,被告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