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8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7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塏翔(原名張又升)
宋權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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