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勝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86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273號),本院裁定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白勝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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