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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8號
原 告 李俊傑
被 告 劉泓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84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法官陳布衣」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郭書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陳布衣」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郭書綺」,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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