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張勝杰
被 告 劉泓君 (已歿)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泓君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張勝杰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