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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47號
原 告 張秀琴
被 告 康益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53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茲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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