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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00號
附民原告 劉奇聰
附民被告 陳家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刑事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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