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1528,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8號
原 告 陳慧螢
被 告 簡夢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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