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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王小燕
被 告 王幃犇
王順發
黃尊銘
曾淯鍵
張安良
李志勝
王紫箐 住彰化縣○○鎮○○里00鄰○○路000巷00 弄0號
王舒衍
林元雄
林慶忠
潘姿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幃犇等11人經檢察官起訴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刑事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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