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1593,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
原 告 黃鈺婷
被 告 吳語緁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7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