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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翊宸
被 告 李彥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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