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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92號
原 告 蔡佩芳
被 告 林秉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9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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