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7號
附民原告 杜森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附民被告 林國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民國113年度簡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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