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67號
原 告 劉素芬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被 告 莊詠真(原名莊心瑜)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2年度訴字1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詠真(原名莊心瑜)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1143號判決諭知無罪,惟因原告劉素芬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