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1926,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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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6號
原 告 邱靖騰
被 告 游昌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4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昌發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審理後為無罪諭知,因原告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開法律規定,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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