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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3號
原 告 呂紹宇
被 告 江彥霆
陳威志
邱顯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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