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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70號
原 告 駱冠宇
被 告 許耀文
一、上列被告許耀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96號),經原告駱冠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於附民之共同被告李育騰、謝文竣,因已與原告成立和解,訴訟繫屬自和解成立之時起解消。
民事訴訟繫屬既已消滅,亦無庸另為移送或不予移送之裁定,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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