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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00號
原 告 AE000-A111305(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潘有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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