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2303,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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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0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陳光明
宋智傑
被 告 邱奕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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