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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02號
原 告 蔣懷忠
被 告 吳洪貞華
上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17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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