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2427,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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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2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428號
原 告 吳庭輝
送達代收人 張家綺
原 告 吳莞妍
送達代收人 張家綺
被 告 林義傑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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