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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劉庭邑
被 告 王紀霖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檢察官起訴被告對原告犯罪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8號判決無罪,且原告未曾提出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故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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