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2457,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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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57號
原 告 費美娟
被 告 呂妤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86號審理,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原告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同年12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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