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2469,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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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69號
原 告 黃惠琇 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號4樓

被 告 傅婷芳

許哲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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