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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3號
原告関木枝
被告王裕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関木枝對被告王裕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
法官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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