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48號
原 告 柯岡旗
林煉坤
陳凭峰
被 告 龔致頡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5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