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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04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江秀卿
陳光明
龍喆
呂理傑
被 告 邱瑞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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