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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20號
原 告 陳勇至
被 告 許景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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