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68號
附民原告 陳妍伶 住○○市○○區○○街000○0號 附民被
告 詹禮淵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15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