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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吳佩嬣
被 告 吳宸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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