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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原 告 高季揚
被 告 葉平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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