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549,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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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9號
原 告 黃小芳
被 告 蔡旭皇

黃雅旋
上列被告蔡旭皇、黃雅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26號),經原告黃小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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