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附民,662,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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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62號
原告邵婉卿

被告石宇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邵婉卿對被告石宇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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