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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4號
原 告 游明川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吳聖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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