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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89號
原 告 曾芊樺
被 告 吳祐安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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