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易,7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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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瓊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徐家樂告訴被告陳瓊嬌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依照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472號
被 告 陳瓊嬌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0巷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瓊嬌於民國112年1月19日1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八德區豐興路836巷口前起駛,理應注意車輛進入車道時,駕駛人應注意並禮讓後方來車,不得在車道上任意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駛入車道,旋即迴轉,適同一時、地,徐家樂自後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因閃避不及,遂於該處2車發生碰撞,致徐家樂人車倒地,受有左手肘挫傷及左髖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徐家樂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瓊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揭駕車不慎與告訴人之車輛發生碰撞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徐家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暨截圖照片數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4 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佐證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瓊嬌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 詩 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邱 絹 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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