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交簡上附民,1,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賴新開

被 告 陳威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